刑事
委托代理合同
[2021]川兴所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
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
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
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会见犯罪嫌疑人;
1
□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
律师代理费: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