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以下行为会受到处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