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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9.17

有关于变更抚养权起诉状如下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周小×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瑕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1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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