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
3、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
4、假劣食品流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
5、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6、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
7、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