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