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