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行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业来承担责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通常根据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也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