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商标用名字是否属于侵权,需要根据使用的时间以及经营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
名字也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如果对方的名字属于注册商标的,而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如果对方的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的,而你们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
不正当竞争。
此外,如果行为人使用名字在先,对方将使用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人可以提出将对方的商标无效。因为对方注册的行为伤害了行为人在线的权利,此时使用名字是不构成侵权的。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