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传统的商标侵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商标法第56条对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和商标侵权所得利益都无法确定,是由法院按照侵权的具体情节,自由裁量赔偿数额,但最高额不得超过50万元。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补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对于域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侵权责任承担有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请求判决由原告使用该域名。如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决赔偿损失。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侵权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商标法的细化和补充,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在商标法这方面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