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在
监视居住到期后再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对此没有规定。
“这又预示着什么意思”——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又进行取保候审,就是因为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如果不改为取保候审,就应当放人了。所以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理论上讲对嫌疑人没有什么不利的预示。假如你对于监视居住到期
可以取保候审吗等知识还有兴趣,想要更加深如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