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
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
2、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3、用人单位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
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