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