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为: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