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有悔过表现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