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
一、在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离婚案
一审判决书范文有,
(1)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燕赵晚报:“2009年10月20日刘涛到获鹿分局报案称:2007月4月29日其妻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常时间查找没有音信,现到贵报发布寻人启事,望贵报合作”。有获鹿公安分局在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2)平山县广播电视局出具广告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8年3月12日,该局收到广告费700元。有该局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财务专用章。
(3)石家庄日报社广告费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9年10月20日该报社收到广告费50元,有该日报社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
(4)寻人启事样本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照片。
(5)燕赵都市报寻人启事三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某某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照片。
(6)燕赵晚报寻人启事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