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免赔范围,也未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不应认定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5元。
保险公司不服当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
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驾驶人陪同,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在免责范围内。此外,在刘女士签署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已签字确认“贵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免责部分的内容,本人已知晓和正确理解上述销售事项内容的告知和解释”。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也较多,当刘女士行驶至高速公路进城某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但万幸的是
无人员伤亡。交警经过仔细勘查,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三辆车的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由于其拿驾照不满一年上高速,保险公司认为其实习期内上高速且无驾龄3年的驾驶员陪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不要心存侥幸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公安部对于驾驶证申领使用的上述条款,必须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来予以解释和判断。首先,本案保险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列举不允许驾车的其他情况,但它给定了一个范围,即在外延上强调是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应禁止性规定。其次,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技术不娴熟,考虑到独自驾车上高速危险性提高,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增大,为了减少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所以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有理有据,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不允许驾车的其他情况之一,所以此兜底性免责条款有效。这就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予以确认,对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做“中国好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