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受理后调解后,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
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调解法》,调解必须双方自愿才能启动,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才有效。但那个是民事调解,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调解,要看当官的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