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广告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
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