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
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
大体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
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
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深圳合同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
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以上是对于租赁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确定的回答,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