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对外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不同。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法人以其自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作为设立法人的股东个人不承担责任。
而作为合伙企业,则要根据具体的合伙性质来确定债务人的承担:
1)对于
普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