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卖方不能如约办理,一般应
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往往对买方的损失不易确定,可按照逾期天数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出房地产权证,买方可要求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能办理权属证明是买方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则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