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