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事故每一个步骤法律都有期限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需要收集证据的,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一式两份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约定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尸体的检验应当在结束后书面通知家属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二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申请重新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及相关证件和扣押物品。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需要鉴定检验的在鉴定结论确定起五日内制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于损害赔偿需要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