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
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