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销售商品房须登记备案的通知》,凡
商品房销售,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统一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销售人应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凡是国内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
购买商品房所
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到购房的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凡是涉外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港、澳、台),购买商品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该到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合同内容填写清楚,各种印鉴清晰,如有补充合同,应装订在统一合同的背面,并加盖骑缝章,在合同最后应付上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骑缝章。根据规定,购房者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交纳房屋买卖契税,并由契税代缴部门为其开具纳税完税证。不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双方
签订的合同不能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本通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