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2、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3、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4、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5、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