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冒名顶替交通事故是不对的,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不负责的。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