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强制性决断。
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由此制作的文书是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法院调解和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诉讼。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非经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且协议的内容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
有法律效力,但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反悔后,原来达成的协议无效,法院可依法及时判决,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性。调解可适用于审判的全过程以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它所追求的是和谐社会的效应。而判决则是依法做出裁判,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民事
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它所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