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的中止执行。
法条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6条,《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