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部门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做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
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