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4.最后
注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