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个人所得税抵扣保险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