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
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
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