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及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