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第二胎也是可以享受有关
生育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办理地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层
服务热线:0592-532021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
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