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证人等对
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需载明什么法律没有规定,但对需要载明的内容有根据,除了规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其他的内容就不需要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