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具体而言,当事人应当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委员会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