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