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
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21]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