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即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
先诉抗辩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