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关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在恶意透支行为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信用卡账户上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申领信用卡协议中有关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而进行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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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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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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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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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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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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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