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
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
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