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侵害肖像权的职责方式主要是民事职责方式。该民事职责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职责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职责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职责的确定通常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准则。即无论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可否赢利,只要违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受赔偿职责。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准则为准则。情节轻微,不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常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通常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