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
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
丧失继承权,也未
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