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60日内申请。
复议机关受理后,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短于60日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任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
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回复的视为受理。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