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如下: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