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
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
原租赁合同约定
提前解除合同必须
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
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