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