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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诉讼权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8.01

有效合同权利的存在,是合同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合同权利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合同权利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该合同权利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一定能够得到实现,也即让与人仅负有保证被让与合同权利确实存在的义务,而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 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消灭的是胜诉权,其实体合同权利仍然存在,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这种合同权利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但以这种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作为标的进行让与的,让与人对受让人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没有告知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让与合同,或者要求让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已经被债务人拒绝的超到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则不得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 【延伸阅读】合同转让的效果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并非当然无效。因而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如果让与人即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其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即可视为撤销权的抛弃,此时被让与的合同权利则可视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是债务人享有撤销权,并在合同权利转让后行使了撤销权,从而使被转让的合同权利消灭,则成立让与人的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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