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
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
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
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